张茜律师,上海不良资产处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债权继承的法律规定
债权是否可以继承这要根据具体的债权形式不同导致的答案不同。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由于进行管理或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样在无因管理人和由于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无因管理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由此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无因管理受益人偿还管理或服务所花费的费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获得利益。依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受损失人死亡,其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因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取得的不当得利。
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甲损坏了乙所有的机器,乙死亡后其继承人丙有权继续行使该侵权产生的债权,向甲索要赔偿金。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可否继承,法无明文规定,近来法律界多主张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赔偿,也未表示不要求赔偿而死亡,视为要求赔偿,因而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赔偿请求权。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确表示要求赔偿,则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请求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二、继承人能否继承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三、继承的法定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继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有一些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继承,但有一些是不可以继承的。为大家带来对债权继承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优先债权是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债务人面临多个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下面就由为您介绍优先债权包括哪些。
一、优先债权含义
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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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债权范围
1、税收。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债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2、工资。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了将工资、报酬一类的债权列入优先地位,在普通的无担保债权偿付之前进行偿付。
3、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储存和变现的费用,诉讼费等,但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之所以将破产费用列入优先地位,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等人不能进行无报酬的工作,否则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管理。同时,破产费用也不能作为政府的开支由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承担。
4、其他的优先债权。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对某些其他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在有些国家,银行的存款人和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享有优先地位
三、总结
优先债权能够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其本身有一定特殊性和合理性。从法律上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有保护作用。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来到咨询。